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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代表处注销

2018-01-26 09:08:19   来源:注册离岸公司   

上海代表处注销。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申请书》。外国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注销申请报告。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银行账户注销证明。公章、代表证。外国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③相关文件如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交授权书。申请→受理→决定→准予注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

  上海代表处注销

  1 、 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申请书》;

  2 、 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注销申请报告;

  3 、 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银行账户注销证明;

  4 、 债务和其他有关事宜清理完结的证明文件;

  5 、 登记证;

  6 、 公章、代表证;

  7 、 外国(地区)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注:①属于未取消审批的行业的,申请人应当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向工商局申请登记。

  ②相关文件如用外文书写,须提交由翻译公司或代理公司翻译的中文翻译件。

  ③相关文件如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交授权书。

  ④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

  办理程序:

  ( 一 ) 设立

  申请→受理→决定→发证

  (二)变更

  申请→受理→决定→发证

  (三)注销

  申请→受理→决定→准予注销

  办理依据: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 1983 年 3 月 5 日 国务院批准, 1983 年 3 月 15 日 国家工商局颁布)

  《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1980 年 10 月 30 日 国发【 1980 】 272 号)

  《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 1995 年 2 月 13 日 外经贸部令第 3 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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