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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2017-08-16 13:58:44   来源:注册离岸公司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9号令)。《北京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事项申办工作通告》(京人社发【2013】6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2号令)。需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并具备下列行政许可条件的企业,应当依法向企业注册地人力社保局提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劳务派遣业务。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网上自行下载)。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加盖公章)。

  一、事项名称: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二、事项类型:许可

  三、法律依据: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9号令)

  (三)《北京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事项申办工作通告》(京人社发【2013】6号)

  (四)《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2号令)

  四、办理条件:

  需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并具备下列行政许可条件的企业,应当依法向企业注册地人力社保局提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劳务派遣业务。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所需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网上自行下载);

  (二)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加盖公章);

  (四)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办公场地应提交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加盖公章)。

  (六)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股东大会对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书及其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窗口提供);

  (七)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八)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加盖公章);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加盖公章);

  (九)申请单位诚信声明(窗口提供);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办理程序:窗口受理—审核—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批—告知

  七、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该事项不收费

  九、窗口电话:69681081

  十一、办理地点:怀柔区开放路33号

  十二、监督投诉电话:69692961、69681125

  十三、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相关附件下载:

  诚信声明(劳务派遣)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劳务派遣申请书样本

  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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